機構內部督導辦理標準
  內部督導的辦理應包括個別督導與團體督導之形式,以固定的會面次數建立督導雙方的合作共識,協同處理個案困難議題並促進訪員個人成長,維持良好的督導品質。建議辦理標準如以下:
  1. 每月應至少辦理兩次以上的團體督導,針對個案議題進行討論並擬出解決方案。
  2. 三至六個月應與每位訪員進行一次個別督導,針對訪員之專業能力、個人成長、工作表現等給予回饋和支持。
 
機構外部督導辦理標準
  如於機構內部未能達到督導配置標準,包括合格資歷、辦理次數等等,機構應定時提供同等的外部督導資源,協助訪員處理個案問題。建議辦理標準如下:
  1. 每月應辦理兩次以上的外部督導會議,針對訪員面對之困難進行討論。
  2. 辦理外部督導會議時間應能足以協助訪員解決困難個案的問題,形式不拘。